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领导体制

发布时间: 2016-03-18 15:17

领导体制:

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在行政体制下,隶属于国家行政部门,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,对政府各部门、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,并对国家行政部门负责,以保证国家财经政策、法规、计划、预算的正常执行。

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设置的,分为国务院和地方两级。国务院设审计署,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,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,依法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,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、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。审计署对国务院负责,向其报告工作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,分别在省长、自治区主席、市长、县长、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,组织领导本级行政区的审计工作,负责本级审计机关范围内的审计事项,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,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。

审计署跨地区派驻审计特派员办事处。审计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的授权和安排,审计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;审计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、中央国有金融机构、证券公司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、审计监督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资源环保资金、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;审计国有重点大型企业、国家重点项目和其他国有企业、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;承办审计署交办的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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